為了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北京京能清潔能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責權限,規(guī)范其組織、行為,保證股東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股東大會的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規(guī)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guī)則》、《北京京能清潔能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guī)則。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三)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五)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六)對發(fā)行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審議批準本章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由股東會審議的對外擔保事項;
(十)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一)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二)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
(十三)審議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提案;
(十四)審議公司單項金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0.1%以上的列入當期損益的公司對外捐贈、贊助事項;
(十五)審議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guī)則或本章程規(guī)定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